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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析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5 09:35:32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同居关系析产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同居关系析产
  • 同居纠纷常见的有哪些?同居财产如何分割?非法同居要负什么法律责任?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邵中民一终字第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建龙,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电业局职工,住邵阳市五交化大厦住宅房1栋1单元4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燕,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中南制药厂职工,住邵阳市双清区中南制药厂宿舍29栋4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明敏,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建龙与被上诉人孙燕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双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段建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在原告父...
  •   同居关系析产问题

      同居关系析产问题: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叫同居。同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

      现实生活中,同居的人们越来越多,而同居后分手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常常会困扰一部分人,特别是不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被动,如果启动诉讼程序解决,却会因为自己的举证不力面临巨大的风险。

      笔者曾接触一案例,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就不难发现风险存在的地方。当事人是一男性,这儿简称张某,是一位退休医生,丧妻,有一成年女儿。张某在98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是一位离异之人,有一女儿,在学校读高中。两人相识没有多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张某利用自己的技术开了一个成人用品小店兼治性病,二人便依赖这个小店和张某的微薄退休工资生活。2000年1月,二人出资和李某某的妹妹共同修建了400多平方米的房屋,但所办的手续全是李某某妹妹的名字,没有房产证,是在...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然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关系没有进行规范,这使得法院在处理同居关系纠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对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难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认定难。

      即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较难认定。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法定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关系。非婚同居不像婚姻关系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时间,因此,当事人双方对同居的事实可能各执一词,当事人对共同生活的事实举证比较困难,法院对此难以认定。

      第二、析产难。

      即对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难以认定。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不同,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崔某认为,商店是个人投资经营,货物也是自己在独立经营期间所购进的,与霍某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霍某为摊位的合法经营者,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该商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两人在共同经营期间陆续购进的商品属于共同财产。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霍...

  •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同居财产,而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才算同居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双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双方的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

  •   核心内容:对非法同居关系应该如何处理?非法同居的男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应予以解除,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应予以解决。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2、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解决。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女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

  • 解除同居关系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主要根据收入情况来决定。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比例还可以视情况提高或降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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