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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2 10:57:47 0人浏览

导读:

对于受贿罪,如果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受贿罪如何判处罚金
  • 受贿罪的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犯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2、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核心内容:单位犯罪里面,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是关于单位受贿罪与及受贿罪之间的区别,二者之间是如何获得相关的规定的呢?相关的规定概念与及犯罪构成是怎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概念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

  • 作者:樊斯坦 郭嘉轩

    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裴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关系户“免费”住宅装修,同时向与本公司有工程关系的单位索要巨款,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底,经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某妻子王萍介绍,武汉某装饰公司总经理白某结识了时任大唐集团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裴某(正处级),白某提出希望承接华豫宾馆装修工程。2000年1月,裴某让白某对自己住房进行装修,并安装家用中央空调一台,共花费人民币161254元。为报答白某“免费”装修,裴某于2000年6月未经招标,擅自决定将华豫宾馆装修工程交由白某承接。在宾馆装修期间,裴某再次要求白某对其妻子分得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125812元。为感谢裴某在承接工程上的...

  • 正文: 案情: 2000年10月至2002年6月,被告人曾可忠(男,1970年4月1日出生,原福建省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漳平市奇和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利,在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核销准运证过程中,伙同陈群祥、林义成、吴聪毅三人以“一票两用”的方式放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私下按一定比例收受他人金钱共计人民币54000元,自己分得人民币27000 元。 2001年3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其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便利,用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将征收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费共计7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可忠利用在漳平市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作的职便,伙同他人采用“一...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四)单位受贿案(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06)一中刑终字第01238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伟,男,49岁(1957年3月1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计划财务部、审理部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3号308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5年1月18日被羁押,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亚文,北京市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伟犯受贿罪一案,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吴伟,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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