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1 10:39:46 0人浏览

导读:

收养又称“抱养”、“领养”,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把螟蛉的幼虫收养作己子,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知识。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范共八章五十四条,对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全文如下: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

  •   收养登记制度

      一、收养登记机关要按规定为收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

      二、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登记机关要严格审查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发现虚假材料,要当场没收,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进行处理。

      四、收养人提供的生育情况证明,需由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县(区)级计生部门出具。

      五、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六、登记机关应按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将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上墙公布。

      七、对遗失收养登记证的当事人,可按规定为其出具曾办理过收养登记的证明,不再补办收养登记证。

      八、登记机关要按...

  •   农机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为贯彻实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第72号令,2006年印发),规范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等业务工作,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设置技术检验岗、登记受理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明确职责,依照工作流程和规范各司其职。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

  •   收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否则收养没有法律效力,但办理收养登记的登记机关是哪里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

  •   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一般收养关系只有办理了登记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关系。那么,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name=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name=2>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name=3>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
  • 你好,可起诉处理,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