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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与中止如何界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1:15:17 0人浏览

导读:

强奸罪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强奸未遂与中止如何界定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强奸未遂与中止如何界定
  • 核心内容:强奸罪关于认定,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其主要的特征问题,那么在未遂中,主要的类型需要怎么样进行认定的呢?主要提供哪些要件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强奸未遂特征是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强奸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强奸未遂。强奸未遂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   大多是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判刑是都会考虑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两种情况,因为既遂和未遂的判刑是有一定区别的,强奸罪也不例外。那么,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如何界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以上就是对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如何界定的回答,谢谢阅读!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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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多是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判刑是都会考虑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两种情况,因为既遂和未遂的判刑是有一定区别的,强奸罪也不例外。那么,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如何界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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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强奸罪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2008年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尾随商某某到其的家中,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商某某家中有人而未得逞,后逃跑。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曾于2008年4月9日,持刀将孔某某挟持到附近公共厕所旁,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听说孔已怀孕且其丈夫随后即到,便放弃实施强奸行为,抢走孔某某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600元。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奸淫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在第一起强奸犯罪中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第二起强奸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可对其所犯强奸罪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律点评】

      (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

  • 核心内容:强奸罪关于认定,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其主要的特征问题,那么在未遂中,主要的类型需要怎么样进行认定的呢?主要提供哪些要件的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强奸未遂特征是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强奸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强奸未遂。强奸未遂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强奸犯罪没有得逞,指强奸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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