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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诉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15:43:54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案件可以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那么民事案件抗诉期限?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案件抗诉期限
  •   民事案件可以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   民事案件可以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时候我们打官司打输了,这也是很正常的情况,但是对于审判的结果我们不服的话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抗诉的。那么对于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

      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   在我国的公检法体系当中,检察院是可以对人民法院所有作出判决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与刑事抗诉的程序是不相同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

      1、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   对于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依法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依法走相关抗诉程序,可是对于抗诉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那么,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

  •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了再审之诉制度之后,把民事抗诉再审事由与当事人再审事由进行等同就并不合适,可能会损及再审之诉的基础地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键词】民事抗诉;再审事由;重构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由于人民检察院并没有被赋予起诉权,因而,民事抗诉一般仅发生在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所进行的抗诉、并因而引起再审程序的情形中。人民检察院的这种权力被称为“检察监督权”,而对于因检察院职权行使检察监督权而引起再审程序,则一般称之为“民事检察监督”。

      对于民事抗诉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我国学者基本上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和折衷论三种观点共存的状况。肯定论者一般强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是合法存在的、行使检察监督权有...

  • 一、法的不完善。《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不经审查即应当再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级再审和何时决定再审及多长时间内审结,即审级和审限不明,使得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具休的可操作性。1997年11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联合国文件”)第二条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裁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联合国文件在审级问题上规定得弹性较大,在审限问题上公对作出指令再审裁定的时间性明确规定,对原审法院接到指令后应当何时作出再审决定及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审结仍没有明确,所以联合文件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审级和审限问题,加上文件夹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法院委好地执行,在司法厅实践中,接受抗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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