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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生、发展和演变,受到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制约,并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从一夫一妻制产生以来,离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1、古代社会的离婚制度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总体上实行的是专权离婚制度。其特点是丈夫享有离婚的特权;对妻子来说,婚姻是不可离异的。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奸、不生育、浪费家财等理由而离弃她,还可以在负债的情况下,出卖妻子或把妻子交出以为债奴。
《古兰经》规定丈夫可以休妻。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七出”的规定也是典型的专权离婚制度。
“七出”是允许男子休妻、男家弃妇的七种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去,无子(为其绝世也)去,淫(为其乱族也)去,妒(为其乱家也)去,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概述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的终止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死亡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
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二,离婚的概念和种类
1,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特征:主体是夫妻双方,内容是解除婚姻关系,程序必须依法。
(1)离婚与别居。
(2)离婚与无效婚姻。
2,种类:双方自愿与一方提起;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与判决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 即禁止一切离婚的主张.理论根据:宗教说,道德说,子女利益说。
2,许可离婚主义 契约说与感情说
(1)专权离婚主义,夫权离婚主义,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任意的离婚决定权.离婚主体的限制。
(2)限制离婚主义:或称有责离婚主义,即只有具备法定的难以维持婚姻的具体原因,双方或一方的离婚主张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也称有因离婚,裁判离婚。
有责...
离婚制度之探讨 离婚制度之探讨
得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也是离婚立法的重要内容。
离婚救济制度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的理念,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而其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则体现在为离婚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架起了法律的桥梁。
二、诉讼离婚法定标准的探讨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中较有争议的问题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这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婚姻法学界争论最多、最广泛的课题。1950年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由于婚姻法对诉讼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50年代一直有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理由论强调,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准予离婚。感情论则强调感情是婚姻的本质,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应当准予离婚,而不问理由是否正当。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实际上是过错离婚主义与无过错离婚主义之争,由...
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具有限制离婚主义的特征,其间出现了由“有责主义”向“无责(目的)主义”和“破裂主义”发展的趋势。
(1)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主义),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其具有对有责一方配偶制裁的目的性。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斗争过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号,宣布这是天赋人权。法国大革命时期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实现离婚自由。同时认为应当对离婚加以严格的限制,不能任意解除神圣的婚姻契约。只有符合法定离婚理由,才可诉请离婚,如当夫妻一方有通奸、被判重刑、虐待、遗弃、重婚、谋害配偶、吸毒、嗜赌等情形时,对方才可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在实行过错主义离婚原则的国家,要求当事人以对方过错的事实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即使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能够提出一个充分的理由进行反驳,法院...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创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更全面地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应当舍弃当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以离婚扶养制度取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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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制度实施几年以来,其运行情况很不理想。特别是对于第二项,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带来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实践中几乎看不到它的影子。这就不能不让我们对这一制度的价值提出质疑。本文在简单回顾该制度立法背景的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其加以剖析,从而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980年的《婚姻法》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规定。随着改革开放...
核心内容:要想离婚,首先要了解一些与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子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要离婚须知的离婚法规。
首先,理解《婚姻法》里面的离婚法规,这必要知道的。
法律条文《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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