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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2 09:34:47 0人浏览

导读: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举证责任倒置情形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举证责任倒置情形
  •   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环节中,通常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那就是举证责任倒置。那么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内容:

      1、公司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

  •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

  • 举证责任倒置四种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

  • 举证责任倒置四种情形: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3、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 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在第四条所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种: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

  •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又称为证明责任。一直以来,证明责任被法学界普遍界定为当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证明责任有了一个较为科学明朗的内涵,它包含主管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两个方面:前者即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即在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受到不利裁判的后果。由此可见,证明责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其中蕴含着败诉的风险承担责任。那么,在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上就应当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行事,通常情况下,可以简单的描述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凸现,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一些特殊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因技术、知识以及其他原因举证存在困难,如果由其负担举证责任明显不公时,只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裁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举证责任主...

  •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 郭辉 ]/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郭辉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西方国家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主要由实体法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这种模式由于受到法律要件分类学说的影响,举证责任分配规范被认为属于实体法的内容,主要流行于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种是由实体法与诉讼法共同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此种模式除了在实体法中就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外,还在诉讼法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原则性的规定,如法国、葡萄牙、俄罗斯、美国等(参见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3页)。但各国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一般都是由法律确定的。比较而言,我认为由于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涉及到的是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因此就严格责任问题应当在侵权法中详细规定。其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严格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可以与其他...
  • 实践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应法定化李俊杰  探讨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和性质,还必须要澄清这样一个问题,即举证责任倒置到底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还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在具体的诉讼中改变了法定的证明责任分配,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造法”的方式确定新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参见(日)村上博己:《证明责任的研究》(新版),有斐阁1986年版,第44页,转引自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47页)。我国许多学者也赞成此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特定的案情所具体运用的一种举证技巧,即法官如果发现原告的证据距离相对遥远或者基于对一定主体(通常是受害人——的特殊保护等法律原因的考虑,可以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只有通过自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保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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