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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6 03:50:48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在第四条所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种: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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