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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9 10:53:16 0人浏览

导读:

有些人在看招聘广告或者去一些招聘人员相关的app看招聘要求的时候,不仅会看到对年龄有要求,甚至还会看到有些招聘男性不招聘女性,也有一些只招聘女性不招聘男性,有人就会有疑问了,这难道是对性别具有一定的歧视吗?那么就业歧视法律规定呢?下面就有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就业歧视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就业歧视法律规定
  •   内容摘要:就业歧视是指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目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日益凸现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就业歧视 反就业歧视法 平等权

      当下中国就业歧视日趋严重。就业歧视的名目花样翻新,举凡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基因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不一而足,不少人的就业平等权遭到莫明其妙地侵犯。就业歧视渐渐凸现为一个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然而我国日前反就业歧视立法尚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够充分,本文在对就...

  •   我国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对待,在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就业歧视本身是对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一种违背,它不仅侵害了广大劳动者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而且也带来了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立法上明确什么是就业歧视,如何解决我国愈演愈烈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我们面对的新的课题。

      一、关于就业歧视

      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理论界有不同见解。有观点认为,“招聘中的就业歧视是指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以跟工作无关的情况为理由,将部分应聘者排除在就业竞争机制以外的行为”[1].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2].有的学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没有...

  •   核心内容: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对于这些原则的保护性规定,我们仍然可以积极地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并且值得期待这种进步获得更为实质的进展。

      (一)有关女性劳动女性就业权的保护性规定

      1、保护女性平等女性就业权。劳动者(包括女劳动者)享有平等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保护女性平等发展权。晋职(指职务、职位的提升)、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活动中的地位和标志)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3、不得无故辞退女工。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特别的劳动保护。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

      (1)女职工的一般劳动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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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对于这些原则的保护性规定,我们仍然可以积极地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并且值得期待这种进步获得更为实质的进展。

      (一)有关女性劳动女性就业权的保护性规定

      1、保护女性平等女性就业权。劳动者(包括女劳动者)享有平等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保护女性平等发展权。晋职(指职务、职位的提升)、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活动中的地位和标志)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3、不得无故辞退女工。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特别的劳动保护。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

      (1)女职工的一般劳动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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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为女性和男性的差别,在封建时期就是男尊女卑,然而在如今就演变成了女性就业歧视。那么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希望对大家了解女性就业有一定的帮助。

      一、女性就业歧视的概念

      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招聘单位对女性因为性别原因而谢绝录用的一种社会现象。女性就业歧视一直由于封建传统观念而存在于就业求职过程之中,再加之女性特有的生理结构,面临人生必须的生育阶段,企业要给很长时间的产假,又要交各种保险,还要找人顶替她们的工作忙着对公司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硬成本。

      二、分析女性就业歧视现状

      女性就业歧视产假、保险、工作是企业实实在在的硬成本。一孩政策下,企业对女性员工休产假带来的损失是可预期的,毕竟绝大多数女性职业生涯中只休一次产假,修完了就可以安心工作了。但二孩政策放开后,短短几年内企业可能要承受女性员工休两次产假,已写中小企业出...

  •   “公司想辞退你,完全不必说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其实就是这个原因。”近日,反歧视民间公益组织北京益仁平中心发布了《2008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被主办方邀请到发布会现场的北京的罗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年底,公司组织新员工体检,他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结果被公司以培训阶段表现不合格为由辞退。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现实情况依然不容乐观。

      “我国现有法律中关于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基本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上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只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才能消除包括乙肝歧视在内的各类就业歧视。”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表示,最近由他领衔的课题组起草完成的《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将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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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 田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个公约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  简单地说,“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视为歧视。”  《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就业歧视定义有三个方面含义:  1、在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法律禁止的差别对待,从而对当事人就业和职业的机会平等造成损害,这样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歧视。  2、法律禁止歧视的主要领域有种族、民族、宗教、性别、社会出身等。  3、如果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本身的内在需要作出的区别或优惠就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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