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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1.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
订立任何建设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据。一般工程项目的确定,首先要立项,即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只有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才能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总概算等签订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要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确实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是,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渠道的多样化,并不能完全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需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计划控制,尤其是国家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更应当受国家计划和管理和约束。对于承揽合同,国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
负责武汉地区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仿古园林、维修
等工程的概、预算定额以及相配套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和费用定额的管理。
负责制订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调整规定、工程索赔办法等。
负责组织编制地区性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以及缺项定额的补充。
负责解释和协调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负责组织编制和管理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网络,负责武汉《工程造价》的编辑、出版及发行工作,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负责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培训和执业资格管理。
负责武汉地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业务管理。
负责对建设工程概、预算价、合同价、标底价及竣工结算价进行审查和监督。
负责开发...
总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分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三、...
摘要: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明确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范围后,指出了目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合同管理建筑施工问题对策
一、引言
建筑施工合同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缔约双方明确法律关系和一切权利及责任关系的基础, 是业主和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建设目标顺利完成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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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范围
建筑合同管理的业务面很广。每项业务不仅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而且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图纸和规范、进度控制、材料、工程施工设备、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条件、现场会议、安全检查、合同变更和索赔、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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