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综合> 暴力取证的特征

暴力取证的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5 08:41:27 0人浏览

导读: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那么暴力取证的特征?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暴力取证的特征
  • 暴力刑事诉讼中的规定了少量的自诉案件,从总体上来看,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权是被国家所垄断的,这样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也就主要有司法机关来承担,所以,绝大部分暴力取证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这里仅就刑事诉讼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在突出打击犯罪的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不合理的价值取向是导致暴力取证的最根本的原因所在。  从诉讼价值取向上来说,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突出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模式上就表现为强职权主义色彩。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引进并吸纳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一些措施,但总体上来看,其依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将证人作证的义务的相对方确定为公检法机关,就使得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的活动缺乏司法控制,...

  • 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核心内容: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触犯此罪又会受怎样的刑罚处罚?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一、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一)暴力取证罪的客体要件

      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暴力取证罪的客观要件

      暴力取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

  • 一、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

  • 一、家庭暴力如何取证1、遭受暴力侵害后,要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2、遭遇多次家暴的受害者,平时就需要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以便离婚诉讼时作为证据。3、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4、收集录音证据时要注意,有些录音所要证明的事实并不是整个案情的重点,因此法官未必有耐心听完。因此,如果时间很长,要把核心部分适当程度承前带后地截取出来,尽量不要占用法官太长的时间,然后制作成光盘。在录音时效果尽量清楚,最好达到一听就能分辨出是谁在说话的程度;内容尽可能简练,以得到对方的确认意思表示为成功标准;在开庭时注意携带播放设备以备不时之需。二、反家暴草案的规定反家暴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
  • 校园语言暴力是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校园语言暴力的取证有很多种,比如录视频、录音等方式都可以作为校园语言暴力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取证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报警。警方一旦接警,必定出警,其出警记录便成为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较高,高于一般证据。但有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往往出于顾虑和家庭关系的考虑而不愿意采取此种方式。

      二、向当地妇联投诉。作为妇女的娘家人,妇联对于家庭暴力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只要及时投诉,妇联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三、及时就医。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弱势者被实施暴力后,往往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但有一个问题是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单凭病历记载不能证明家庭暴力与伤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和其他证据一起使用。如病历本上记载的伤势、验伤的日期、费用单据等,与警方...

  •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