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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金担保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0:44:13 0人浏览

导读:

定金担保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金钱来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定金担保实际上是物的担保的一种特殊形态。那么在定金担保中?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在定金担保中
  • 核心内容:立约定金担保的行为是将来某个时间签订合同,因此首先双方应就某个事项将来要签订合同已达成了合意,至于合意的内容条款要到何种程度,定金担保的责任承担又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您喜欢。

    定金担保

      2007年4月11日,叶某通过桐庐A房产有限公司介绍,欲购买李某所有的位于C街道B花园9B幢1单元301室住房。当日,双方达成购房协议,约定总房价为348000元,并对有关过户费、中介费、公证费由谁承担进行了约定。李某于当日收取定金5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言明:“该房过户合同于2007年4月26号之前签订,如违约定金一概不退还。”4月26日,双方来到桐庐A房产有限公司商谈签订合同事宜,后因双方就付款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签订合同。同年6月20日,李某将该房卖给他人。后叶某要求李某退还定金不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其购房定金5000元。庭审中...

  • 房产销售商在销售时有较多的往往不是当天订立合同,而是当天先订立预订单,订立预订单时收取一定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的保证,所以该款项应是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正常约定是房子几幢几号,面积多少,单价多少,订立合同的时间,款项交付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称作定金。所以交付定金一方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有些开发商没有作认真的思考,喜欢按自己的习惯称作订金,而对订金的具体处理也没有作明确的约定说明,所以当购房者违约时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金如在表述上没有定金的性质在合同中是作为预付款对待的,如果合同没有订立房产商应该把订金退还给购房者。
  • 定金担保指的是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钱保证债务履行。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并且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设定人未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我们的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当然不是一个意思。定金是担保当事人履行债务的保证金,并且不予退还,而订金是提前支付的部分款项。并且定金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而订金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对于购房的定金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有关的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如果对方违约的话,可以要回定金和违约金,但是如果你只是听说一些还未发生的事实就想要回定金的话,可能会导致你先违约,这样一来对方就可以没收你的定金。所以建议先观察看看,如果对方确实存在一些违约情况的话,你就可以向对方主张要求退回定金和违约金。
  •   购房定金合同如何处理,购房定金合同签订应该注意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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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最新购房合同范本

      一、

      首先要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合同无效,定金应该全部返还。例如: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购买未满五的经济适用房协议应属无效协议,因为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人的住房问题,是有资格准入性质,特别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卖给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人;

      二、

      其次要确认协议有无有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如果有,可以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协议撤销后,定金应该全部返还。例如,如果卖家隐瞒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就属于欺诈。

      三、

      再次,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就要确定谁是违约方,谁是守约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四、

      如果只是签订了定金协议(比如定金支付书、房屋认购书...

  • 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并且违约金和定金有数额限制,违约金最高不可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李某向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订购了一批衣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定金为5万元,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30﹪即4.5万元,交货日期为同年8月份之前。签订合同后李某按约定把5万元的定金交给了该公司。2009年9月,该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李某,给李某造成约20万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向该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还是只能选择适用其中的一个,如果选择适用又应该主张适用哪一个对其更有利呢?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某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如果不能,李某该如何选择更有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上述法条可见,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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