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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买方)中国重庆××贸易进口公司和被诉人(卖方)香港××塑料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于1984年11月2日签订的84MDD-40130CK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6年4月21日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关于高速吹塑机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及有关证明材料,于1988年5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仲裁庭并在开庭审理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补充答辩与意见,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本案做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中国重庆××贸易进口公司与被诉人(卖方)香港××塑料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于1984年11月2日签订了84MDD-40130CK号合同。合同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公司(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贸易合同》的修改协议书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工贸合营××造纸厂(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修改协议书。 依照仲裁规...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买方)中国重庆××贸易进口公司和被诉人(卖方)香港××塑料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于1984年11月2日签订的84MDD-40130CK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6年4月21日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关于高速吹塑机的争议案。 仲裁委员会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诉、答辩及有关证明材料,于1988年5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仲裁庭并在开庭审理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补充答辩与意见,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本案做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中国重庆××贸易进口公司与被诉人(卖方)香港××塑料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于1984年11月2日签订了84MDD-40130CK号合同。合同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根据申请人××公司(下称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市造纸厂(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第三被申请人),于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和1987年4月1日对上述《补偿贸易合同》的修改协议书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工贸合营××造纸厂(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1992年12月1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延期修改书》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依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下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于1996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仲裁案。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其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而且在书面答辩中承认和接受上述1986年9月24日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修改协议书。 依照仲裁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于1985年5月10日签订的85GD-HB-K038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诉人于1987年5月29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手表式运算器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和被诉人提交的书面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于1988年5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仲裁庭认真听取了申诉人的口头陈述和答辩,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本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获得成功。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海南分公司(买方)与被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卖方于)1985年5月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海南××贸易总公司于1987年12月5日提出的书面仲裁申请以及申诉人与被诉人外国××洋行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HIC86-002B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此合同项下关于买卖椰子油的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组成了以×××为首席仲裁员、×××与×××为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与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诉人(买方)海南××贸易总公司通过中间人×××先生得知被诉人(卖方)外国××洋行有限公司可供椰子油,即于1986年11月29日打印出HIC96-002B合同,签字后寄给被诉人。合同规定,卖方售给买方未提炼椰子油和精炼椰子油各500公吨,每公吨价格均为335美元,总价335000美元,产地为马来西亚或泰国,C&F中国海口交货,买方在1986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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