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合同纠纷> 承诺期限专题

承诺期限专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8 08:36:54 0人浏览

导读: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那么承诺期限专题?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承诺期限专题
  • 《合同法》第23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相关知识,合同订立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 承诺的期限应当根据要约的方式和要约要求来确定。承诺只有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才具有促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参照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

  •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我国台湾地区&ldq...

  • 承诺的期限是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产以承诺,并将要约通知送达要约人的期限。承诺的期限也就是要约的有效期限。

    承诺的期限形如何确定?根据一般规则,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该期限即为承诺期限。

  •   核心提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但并非所有的要约想撤销就能撤销。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厦门市杏林某某水产养殖场。

      1998年6月l日,原告杨某某承包了被告厦门市杏林某某水产养殖场(下称某某养殖场)的17号虾池27.48亩,承包期至2000年4月15日。1999年12月3日,某某养殖场向杨某某发出一份通知,内容为:“杨某某:你原承包的27,48亩虾池于2000年4月14日到期.根据新一轮承包方案的规定,虾池的承包价格比原承包价格每亩增加70元,金额计算至2002年元31日,此次你应交纳的承包金额为人民币31327.2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在1999年12月31日下午6:30前到某某养殖场办公楼如数交清应交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