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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09:48:38 0人浏览

导读: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那么标准工时制度?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标准工时制度
  •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 随着首个中秋节的法定假日即将到来,市劳动保障局昨天明确表示,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方面透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三天。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市劳动保障局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9月14日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

  • 工时制度

    (一)贯彻实施新工时制度

    1、各地要加强实施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都能正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自觉地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

    2、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间需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各地劳动部门要加紧对其进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极个别确有困难,仍不能实施新工时制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时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3、为准确掌握新工时制度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请各市劳动部门按我厅要求的具体调查方案(附表)进行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传真给我厅劳动保护监察处。

    附表 各市抽样调查的行业

    苏州

    建材、电力

    无锡

    贸易、电子

    常州

    机械、医药

    镇江

    交通、轻工

    南京

    贸易、轻工

    ...

  • 计件工资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

      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

      (1)限制延长工作的时间。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限制审批手续,企业在特殊情况下组织加班加点,应当事前提出理由,计算工作量和加班加点的职工人数,在征得同级工会组织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3)限制审批权限,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的审批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研究确定。

      (4)限制加班加点工资。劳动法明文规定,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一是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则上要求安排补假,不发加班工资;对法定节日加班,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而对加班工资的发放也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二是规定要从发放加班工资总额上严格控制...

  •   近日,宜宾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来电问:我公司是一家铝合金生产公司,公司目前的职业岗位主要分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及车间工人,在确定职工的工作时间时,对于技术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及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比较好确定,但是对于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却不好确定。我们想弄明白法律对工时制有一些什么样的规定?

      就宜宾某公司提出的问题,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关于工时制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三种。三种工时制度的特征如下:

      1、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结合《国务...

  •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动公约关于工时和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承认的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是192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此公约被称为1921年(第14号)每周休息(工业)公约。

      关于适用范围规定,(1)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1>矿厂、采石场及其他土石矿物开采业。<2>从事各种物件的制造、更改、刷新、修理、装饰、完成、整理待售、分散或拆毁,或从事各种原料的变换的工业,船舶制造及电力或他种动力的产出,变换与传送亦包括在内。 <3>房屋、铁路、电车路、海港、船坞、码头、运河、内河、公路、隧道、桥粱、栈道、暗渠、明沟、水井、电报或电话装置、电器设备和企业、煤气、自来水企业或其他建筑的建筑、改建、维修、修理、更改或拆毁,以此类企业或建筑物的准备与奠基。<4>公路、铁路或内河的客货运输,包括船坞、码头、埠头或货栈的货物搬...

  •   企业因生产或工作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那么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

      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手...

  •   综合工时制是什么意思?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哪些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呢?针对这些问题,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

      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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