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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1 10:28:37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法律法规如果是因工致残的,其赔偿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支付其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之后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其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他人导致的人身伤害,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残疾赔偿金。那么劳动法律法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律法规
  •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它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

      拖欠工资

      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

  •   罗某,女性,系农业户口。罗某于2007年3月15日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至2008年4月7日。其间,罗某曾于2007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罗某的职位为清洁工;并约定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将按罗某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不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罗某于2008年4月1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08年7月26日罗某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857元,经济补偿1714元,经济赔偿3428元(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朝阳区仲裁委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朝劳裁不字[2008]第113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判决书,判决公司给付罗某经济补偿金857远;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罗某于2008...

  •   本文将广东省劳动法规进行了汇总,以方便劳动者查阅。以下为广东省劳动法规归总:

      总类: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用工政策: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4、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5、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集体合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休息休假:

      1、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特殊劳工保护‧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全卫生: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工资与劳动保险: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4、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5...

  •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那我国劳动时间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时间规定”的全部内容,谢谢阅读。

  •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兼职劳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事实。兼职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而从事双重或者多重的有报酬的职业劳动。近年来,围绕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劳动法律界就法律是否应该承认和保护兼职劳动关系发生了较大争论。正在制订过程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不同文稿对兼职劳动的调整立场,有较大差异。这些说明,我们对兼职劳动的认识还很不统一,对兼职劳动之法律价值和发展趋势的把握仍需更深入研究。

      一、关于兼职劳动存废之争论

      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以来,兼职劳动成为一种常见的劳动关系。特别是近年来,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已经被突破,兼职劳动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经成为就业的重要途径。对劳动者而言,兼职劳动是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发挥专业特长或者提高素质而实施的劳动行为。雇佣单位欢迎兼职劳动则因其具有劳动成本低、管理灵活等特点。劳动者兼职有不...

  •   《劳动法》中所称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上岗前要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6、工会组织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的责任。

  •   天下午,塘厦劳动分局面向台商会成员组织开展免费劳动法律法规宣讲会。 80多位台资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东莞市劳动局的劳动法规专家进行主讲,现场解答《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在贯彻

      昨天下午,塘厦劳动分局面向台商会成员组织开展免费劳动法律法规宣讲会。

      80多位台资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了东莞市劳动局的劳动法规专家进行主讲,现场解答《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难题和存在的疑惑,并指引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关爱员工,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宣讲会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好评.

      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对我们来说非常有用,公司有些不清楚劳动法的地方&&或者是公司有些做得不够完善的地方,听了宣讲会以后,知道下一步应该怎样去把公司用工方面做得更好。”

      据了解,接下来塘厦劳动分局还将免费为全镇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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