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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可以作为证据的 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仲裁证据,不同于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用来证明自己某种认识正确的论据,有它本身的特点。我国实行实事求 是的证据制度。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仲裁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真实的,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的意识客观存在,这是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取本质的特征。在办案中任何推测、假设、凭经验想象的情况,都不能作为证据。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着联系的事实才 能作证据。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案...
重庆仲裁律师根据仲裁实务,总结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与经济仲裁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是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仲裁当事人既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是仲裁协议中的人。
仲裁当事人主要有三种类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仲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情况的证明文件,通常是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明文件。
仲裁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如中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委托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仲裁协议及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的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是仲裁协议及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以及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其他文字材料,鉴定证明,公证文书。
...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将诉讼上的承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还有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规定为当事人免于举证的范围,也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可见,仲裁裁决的诉讼证据效力是有限的。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仲裁裁决的证据效力如此有限呢?这只能从仲裁裁决形成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规则找到答案,即仲裁的证据规则决定了仲裁裁决本身的证据效力。[英文摘要]:[关 键 字]:仲裁制度 仲裁证据 仲裁证据的形式[论文正文]: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仲裁证据的证据效力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
(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的译本。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关系的确定,或者因为被开除、离职等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进行劳动仲裁的话,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地怎么确定呢?劳动争议仲裁地的受案范围又是哪些?仲裁时效有没有限制?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地怎么确定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争议仲裁地的受案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如果员工和用工单位发生在劳动上的争议纠纷,可以到当地拥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仲裁委处理案件的方式方法是什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全文是如何?以下将由法律快车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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