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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职业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8:39:07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因为与工作相关,所以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的种类也有很多,但是大家也有疑问,哪些属于职业病?有不属于工伤的职业病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属于职业病
  •   职业病包括哪些?根据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我国的职业病目录如下:

      (一)尘肺。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

  •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工患职业病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我们知道,职业病一经认定为工伤,并且确定了伤残等级后,就可以全额报销诊疗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程序是什么?职业病认定期限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

  • 工伤认定程序:由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进行工伤确认的程序,但时常会出现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那么非法用工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接下来一起学习了解吧。希望对你有帮助。一、非法用工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1、职工(包括、非法用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机关(以下简称“工伤认定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2)文本及复印件或者用人单位...
  •   我们都知道在工作中有很多职工会患有职业病,那么我们应该知道怎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怎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

      怎么对职业病进行赔偿,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鉴定来确定赔偿具体的赔偿额。具体如下:

      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   在劳动中,有些职业由于劳动环境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在此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劳动者患上职业病是可以向单位申请劳动赔偿的,那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业病单位赔偿的标准

      因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得到以下赔偿: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职业病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可以得到以下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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