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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4 08:35:57 0人浏览

导读:

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并不是任何发生在公司的争议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一)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详见本节二)。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省里对这一机构没有特别规定,因此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拟定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改方案。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

  •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用人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详见本节二)。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任一果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有:(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体现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原则。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是指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协作机制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重要问题的原则。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我国也通过立法逐步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而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在人员组成方面也对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进行平衡。因此从劳动法到本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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