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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害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08:46:47 0人浏览

导读:

雇员受害赔偿,是指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雇员工作中受害谁赔偿的相关知识。
雇员工作中受害谁赔偿
  •   雇员受害赔偿,是指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雇佣法律关系,是指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挥下、监督下,利用并结合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审理,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雇佣法律关系,其次是雇员是否是在执行雇主的指示范围内受到伤害,最后还有审查雇主是否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或雇员故意行为)等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来进行综合审查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一)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二)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的,雇主也存在管理上或安全保障义务上的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也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雇主是一种补充...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牟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冀XX,男,生于19X年5月X日。

      委托代理人冉刚涛,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生于19X年7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中牟县XX乡承包了一项工程,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干活;2008年4月29日,原告受被告指派维修泥浆棒时,被泥浆棒中飞出的铁屑击伤右眼,原告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元,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待定;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10180.92元,误工费1110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50...

  •   2006年3月18日,被告曹某以被告泰安市某有限公司(无装饰装修资质)的名义与被告山东省某疗养院签订外墙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由曹某个人履行,曹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曹某又与被告向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该外墙改造工程由向某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在施工中所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向某自行负责。该工程的材料由曹某负责供应,向某只负责干清工。协议签订后,向某雇佣原告赵某等人员进行了施工,向某在施工现场对施工工人进行组织、指挥、指导、控制和监督,施工工人的工资多少及工资支付均由向某个人决定和发放。

      2006年5月4日,原告赵某(未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拆卸架子时,由于龙门架晃动,致使其从龙门架上摔下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1110.64元,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分歧较大成诉。

      裁判:

      被告向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牟民初字第X号

      原告冀XX,男,生于19X年5月X日。

      委托代理人冉刚涛,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生于19X年7月27日。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在中牟县XX乡承包了一项工程,原告在被告承包工地干活;2008年4月29日,原告受被告指派维修泥浆棒时,被泥浆棒中飞出的铁屑击伤右眼,原告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元,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待定;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10180.92元,误工费1110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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