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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明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09:22:47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造成了劳动者人身的损害,此时需要先及时的对工伤劳动者进行治疗,降低损害程度,那么这个工伤医疗费通常是由谁来承担呢?相信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明细
  • 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由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负担,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担的部分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就医路费(包括转外地就医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包括住宿费、行李搬运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报销三分之二。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就医路费按所在地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其工伤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和其他补贴。

    3、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经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参见: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82号)

    发布日期: 1997年2月20 日

    执行日期: 1997年4月1 日

  •   职工如果受到工伤需要做出相应的治疗,由此就会产生医疗费,而这个医疗费大部分都是可以报销的。可报销是有范围的,满足哪些条件可以报销?哪些不在报销范围内?超出报销范围怎么办?具体来看下面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医疗费用超出报销范围由谁来承担的详细内容吧。

      一、工伤医疗费用超出报销范围由谁来承担

      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

      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

  •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

  •   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治疗中止后仍需继续治疗,劳动关系终止后此项费用由谁承担呢?这需要分明具体情况,主要有在职和离职两种不同结果。

      在职期间,职工因工伤或者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其过错给职工造成了经济损失,全部治疗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职工离职后的工伤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伤残等级在五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职工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就没有为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也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了。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如果是在指定医院是可以直接出院时办理报销结算,如果不是则需要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资料一般包括身份证、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书、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医疗病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工伤后,遇到的第一个大问题就是:工伤医疗费先由谁来垫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因此,工伤医疗费可以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一、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

    二、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和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的标准进行发放;所在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垫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

  •   我们知道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的情况,就需要治疗,就会产生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怎么报销?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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