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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残疾待遇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7 09:25:45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那么,工伤残疾待遇如何申请?那么工伤残疾待遇如何计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工伤残疾待遇如何计算
  • 工伤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 工伤残疾索赔流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会资料到工伤保险机构申请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伤残待遇标准的具体内容。

      1、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月享受下列伤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级至4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 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
  •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伤残待遇标准的具体内容。

      1、职工因工致残伤残等级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和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月享受下列伤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1级至4级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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