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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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