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婚姻家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5 13:36:23 0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那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   核心内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修订。根据修订案,“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即从2014年2月21日起,北京市开始施行“单独两孩政策”。法律快车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内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正而制定的法规。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

  •   2010年计划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

      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

  • 问:我去年9月份入职,跟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三月份,我去区妇幼保健院检查时发现自己怀孕了,我目前尚未结婚,但我打算留下这个孩子,公司因为我还没有结婚,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同意给我产假,并且还可能要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网(www.ldzc.com)李迎春律师解答: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   针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劳动法领域,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有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的妇女,额外增加晚育假30天。在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的工资数额不变,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有计划的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相关人员将收到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只能够解决国家公共管理的问题,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单位如何管理,尤其是如何给予其产假待遇,这是让许多人事人员犯愁的问题。

      【案例】

      王女士准备生育二胎,但该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王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单位是否应当批准?产假待遇如何计算?

      观点:

      A 某企业的齐经理认为:产假的适用对象系生育人员,既然王女士将要生产,单位依法应当参照一般员工批准其产假申请及产假待遇,至于说王女士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部门自...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