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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08:58:18 0人浏览

导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那么中国海商法?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中国海商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国海商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

  •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商标异议、答辩、商标评审案件中提出认定, 需提供:   1、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协议(合同);   3、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 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 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 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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