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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法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16:20:49 0人浏览

导读: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法法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海商法法条
  • 复出口与复进口

      一、复出口(Re-export)

      复出口是指外国商口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称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

     

      二、复进口(Re-import)

     

      复进口是指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也称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

  •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在商标异议、答辩、商标评审案件中提出认定,需提供: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定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国海商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

  •   《海商法新论》

      本书适合大专院校法律专业作为海商法课程的教科书,又可供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和涉外法律的工作者学习、参阅。

      前言

      海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学科,世界上海运业发达的国家,无不重视海商立法和海商法的研究。

      我国解放后,随着海运业的发展,颁布了不少海商法规。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海商法典草拟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较全面系统地论述海商法的著作也还不多。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条例等施行后,无论在教学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均亟需有一批新的海商法著作,从不同要求,不同框架结构,写出不同的特点,相互借鉴,相互补充,以促进这门学科的不断发展。

      为了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和从事海运及与海运业务有关的人员更好地了解新的海商法律,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涉外法律问题,本书试图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外国的有关法律和航运习惯,在阐明海商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论述我国新时期参加和颁布的有关海...

  • 如何解读海商法第四十六条?从举证责任角度解读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货损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那么受损货方与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按顺序如何表示?下文为您一一介绍。从举证责任角度解读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从文义可知,海商法并非规定承运人仅对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责任期间外的货物损坏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从举证责任角度来看,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体现了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货损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情况下,受损货方与承运人的举证责任按顺序可表示为:第一步,货方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第二步,承运人证明造成货物损坏的原因,如承运人不能证明,则对承运人不利,承运人需对货物损坏负责;第三步,承运人证明船舶适航;第四步,承运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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