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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的行径十分恶劣,是受到刑法打击的。情节严重的要判处死刑。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我国1997年系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0条第1款所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具有三个量刑档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的8种情形具体包括: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
核心内容: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情节严重是指哪些?是集团中首要分子,3人以上,要求妇女、儿童进行卖淫行为,造成妇女、儿童重伤等行为,把他们送到境外。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犯罪,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刑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本条第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B3岁,农民。1990年9月4日,因涉嫌拐卖人口罪,被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1999年6月30日被逮捕。 1999年8月23日;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因受害人不是妇女,自己的行为构成的是拐卖人口罪,而不是拐卖妇女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某拐卖的是两性人,不是妇女,也就不是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对象,且张某某及其同案犯竹子刚事前并不知道王某是两性人,其行为也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拐骗行为,但到后来,受害人王某己转化为自愿行为,犯罪的客观要求不完备。 芦山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199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芦山县仁加乡村民竹子刚(已判刑),...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而这种职权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是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而实施的犯罪,势必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两个基本条件:
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可分两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
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
虽然我们的社会整体是和谐的,但也会时时出现不和谐的事件,而招摇撞骗行为就是其一, 招摇撞骗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那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区别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4、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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