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导读: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世界性犯罪,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此类犯罪长期猖獗。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如何认定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二、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拐卖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认定是: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卖往境外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未成年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法
女性高级教师若在56岁依旧不能办理退休的,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局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国务院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
儿童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初次办理身份证是不可以异地办理的。异地办理仅限于补办和换领身份证。
小孩上户口需要父母本人去。孩子上户口时,监护人必须有一方在场。登记户口需要孩子本人到场,其监护人携带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