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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17:32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宅基地使...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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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之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宅基地村民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随着现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很多人都想要去农村生活,但是苦于农村的宅基地不允许买卖而无法建造房屋,很多人就想先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然后再来建造居所,那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并参考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总结得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备一定主体资格,即成为某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第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且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观之,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那么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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