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导读: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一规定依据自《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同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1.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遵循“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2.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除了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可以选择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等。
2.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
(4)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
(5)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这些材料将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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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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