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导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将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顺序为:
(1)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指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
在指定监护人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指定顺序。
1.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首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
2.如果他们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由兄、姐担任。
3.如果兄、姐也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考虑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指定顺序与未成年人相似,首先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然后是父母、成年子女等。
这种指定顺序体现了亲属关系的优先级,同时也考虑了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和利益。
在指定监护人时,可能会出现争议的情况,《民法典》规定:
1.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2.对于精神病人,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监护人,那么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对于精神病人,同样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这些规定确保了被监护人在没有合适亲属或朋友担任监护人时仍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你对指定监护人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让我们一起维护法治精神,保障每个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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