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导读:
在保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存在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寄存人未将相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导致保管物受损,那么保管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人因此受到损失,除非保管人明知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寄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若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并因此导致保管物受损,那么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
如果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失去实际可获得的利益,如利息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在保管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如果双方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那么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的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的解决争议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如果双方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
无论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还是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具有强制力。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虽然没有强制力,但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以下情形可以免除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例如,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对保管物进行必要的告知,或者保管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损失等,都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可以约定日后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常见的包括约定起诉的法院、约定仲裁等。要解决保管合同纠纷,应了解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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