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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5 13:07:00 人浏览

导读: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包括动产抵押登记、拾得遗失物等,同时善意取得需满足转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等要件。

  一、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其中,以下几种情形就不适用善意取得:

  1.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情况下,由于这些登记制度已经为原权利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并不因为善意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应当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返还给失主。

  3.占有脱离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这些物品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所有权归属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非通过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要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而受让人则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是因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同时,受让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保证其行为的有效性。

  2.在客体方面,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在动产已经交付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情况下,受让人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3.善意取得还必须以受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或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

  如果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转移所有权之前,原权利人发现并拒绝追认转让行为,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也无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三、善意取得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受让人并不知道或无法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基本条件之一。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意味着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应当支付合理的对价,而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是善意取得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你对善意取得还有哪些疑问?或你有哪些经历与善意取得有关?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分享,我们一起探讨法律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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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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