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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1 11:16:58 人浏览

导读:

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文详细列举了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包括侵犯宪法权利、无管辖权、无法实施等。同时,介绍了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申诉途径。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无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被视为无效。

  2.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同样无效。

  3.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均属无效。

  4.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以及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种类

  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主要涵盖上述所列举的各种情形。

  1.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宪法权利、无管辖权、无法实施、违反刑法、受胁迫作出、未表明公布机关以及违反善良风俗等。

  2.这些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三、申诉无效行政行为

  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进行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申请复议的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如果逾期不作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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