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什么
导读:
1.建设工程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即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该价款确定并届清偿期时,承包人可以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并从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这一规定确保了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建设后,能够依法获得其应得的价款,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1.承包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2.若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
(1)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并从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这一过程中,承包人需向法院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或直接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建设工程的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任务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并交付给发包人。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2.法律还规定了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需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并维护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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