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的时效应如何计算
导读:
1.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具体而言,当事人如果对于行政决定不服,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还规定: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也适用这一规定。
1.要取消行政诉讼的委托,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取消行政诉讼的委托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2.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3.如果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会进行核实并记录在卷。
4.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或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则视为委托成立。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有: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需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那么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对于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也适用这一规定。
总的来说,对于行政诉讼的时效计算和委托取消等问题,我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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