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与再追索权的区别有哪些
导读:
追索权与再追索权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各自具有独特的地位。
1.追索权,又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未获满足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相关金额的权利。
2.再追索权,亦称为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的再次追索的权利。
简言之,追索权是初次请求偿还的权利,而再追索权则是清偿后再次请求偿还的权利。
追索权的效力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表现为对人和对物的双重效力。
1.对人效力上,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受票据债务人先后次序的限制,有权选择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进行追索,被追索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
2.持票人还有变更追索权,即已对部分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后,仍可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3.票据债务人,包括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一债务人清偿后,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也不能以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抵消为由进行抗辩。
1.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2.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
3.再追索权人行使权利时,持票人应交出票据和相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4.如持票人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5.在票据的追索过程中,第一次追索和再追索是根据追索的先后进行区分的,二者在追索的对象上,即对物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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