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
导读:
1.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式遵循《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1)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若文书中未明确,则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在不同时间节点有所不同。
1.2014年8月1日前,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且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2.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基数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即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日期,存在以下规定: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1)若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若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及一般债务利息的参照适用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1)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则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2)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时,则计算至成交裁定或抵债裁定生效之日;若通过其他方式变价,则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4)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般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则截止日参照上述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确定。
3.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中止或暂缓执行的期间,以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虽然复杂,但遵循规定就能准确处理。如果还有疑问或需解答其他法律问题,欢迎访问法律快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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