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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11 17:16:47 人浏览

导读: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如何申请交通行政复议?行政行为效力如何分类?本文详细解读这些法律常识,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如有疑问,不妨继续阅读,法律快车法律小助手在此为您解答。

  一、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主要包括: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对于这些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而不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二、交通行为复议流程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如下:

  1.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交通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3.对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不能行政复议的行为有哪些

  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合法:包括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如合法但一般不合理或严重不合理,以及合法且合理的情况。

  2.违法:分为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两种情况。

  3.无效:无效的条件包括要求从事犯罪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无效,并可拒绝执行,不负责任,同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4.撤销:撤销的条件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撤销的后果是,当事人在撤销前不可拒绝执行,只能先履行,撤销后可获得国家赔偿。

  5.废止:废止的条件包括法律依据改变、客观事实改变或行为目的实现。废止的行政行为在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废止的后果是,因信赖保护原则,当事人可获得国家补偿。

  以上是对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交通行为复议流程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的详细解释。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还有疑问吗?别担心,法律快车随时为您提供法律支持。关注我们,让法律知识不再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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