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中监外执行如何减刑
导读:
1.在刑法中,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犯人可以随意减刑。减刑是依据犯人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来决定的。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应当减刑。
4.减刑后的刑期执行仍有一定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
刑事犯减刑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适用减刑的对象和实质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实质条件则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3.具体的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六种情形。
4.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人,减刑的方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
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一定的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这是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
3.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4.如果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5.如果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总的来说,减刑是给予犯人在执行期间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减刑的条件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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