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是哪些法院如何处理
导读: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将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应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应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其它。
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包括: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其它。
案件受理的程序是法院在接到起诉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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