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书送达方式有哪些
导读:
行政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等。
这些方式的选择和应用,主要根据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文书的性质来决定,以确保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至相关人员手中。
直接送达是指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这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也是最直接、最快捷的方式。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除了直接送达外,还有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这些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补充或替代方式,以确保文书能够成功送达。
1.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然后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是指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这种方式需要注意邮寄回执的日期和送达回证的寄回情况,以确定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适用于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四种送达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用情况,相关部门在选择送达方式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以确保文书的及时、准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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