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释义
导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作为该条例的重要条款,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形式、保管以及登记程序的规范。
1.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并采用电子介质或纸质介质进行保存。
2.条例还明确了登记簿的保管责任和安全措施,以防止登记簿的损毁、灭失。
3.在登记程序方面,条例要求稳定申请人预期,简化申请程序,减轻申请负担,并保护登记信息的共享与安全。
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时,主要遵循了四条基本原则。
1.统一规范原则,确保一个部门负责登记,并对机构设置、簿册管理、基本程序、信息共享与保护提出统一要求。
2.严格管理原则,规范登记行为,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3.物权稳定原则,明确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4.简明扼要原则,主要围绕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作出原则规定,为今后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提供基础。
为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采取了一系列关键措施。
1.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
2.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确保登记工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条例还规范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程序,明确了协商办理或指定办理的方式。
4.在登记簿的保管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可靠。
5.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登记错误责任、不当履职责任和安全保密责任等,以督促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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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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