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导读:
采光权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主要源自中国的《民法典》。
1.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采光权纠纷的赔偿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
1.根据低于或超过国家标准的时间差,以及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单位,再乘以居室(客厅)的面积,从而得出赔偿总额。
2.根据不同时间段确定赔偿单位,通常低于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会大于高出国家标准时间段的赔偿单位,高于国家标准的部分则作一次性补偿。
这两种计算方式都是以《规范》规定的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在采光权纠纷中,日照标准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
1.大城市住宅的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对于旧区改造的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这一标准是判断采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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