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主要情形:
1.恶意磋商。这指的是在缺乏真实订立合同的意愿下,以订立合同为名与他人进行磋商。恶意磋商者的真实目的可能是为了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为了贻误竞争对手的商机。
2.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这包括告知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及标的物的真实状况,如瑕疵、性能和使用方法等。若违反这一义务,即构成欺诈,并应对因此造成的对方损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1.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当固有利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此需要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救济。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2)间接损失则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等。
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解除权也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你对合同解除权有哪些了解呢?欢迎在法律快车上提出你的问题,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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