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涉及的法律规定
导读:
1.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在汇票到期日前,若发生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持票人亦可提前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1.若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原因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
2.若持票人未能出示相关证明或未按规定期限通知前手,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持票人应在收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其通知其前手,并按规定期限进行书面通知。
5.若未按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有权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2.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
4.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
5.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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