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无需承担学生遭受伤害的责任的情况有哪几种
导读:
学校无需承担学生遭受伤害的责任的情况包括: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
4.学生自杀、自伤的情况;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那么学校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管理范围外的免责情况包括: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事故;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这些情况下,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情形包括: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以及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在这些情况下,学生或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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