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程序
导读: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程序是针对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救济途径。该程序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该程序遵循以下步骤:
1.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如有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申请时应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医疗资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将组织专家进行再次鉴定。
4.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将通知申请人,并作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客观评价的结果。以下是关于鉴定结论与复查方法的说明:
1.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将指定劳动鉴定医院和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2.如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此结论将为最终结论。
3.如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也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程序与初次鉴定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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