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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4 12:40:51 人浏览

导读:

《民法典》中的保证方式有哪些不同?如何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他们的责任与权利有何区别?本文详细解读了保证期限与责任免除,助你理解不同保证方式的法律责任。

  一、怎么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时,关键在于理解保证方式的认定。

  1.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

  2.连带责任保证则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判断一个保证人是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时,应关注合同中关于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

  二、保证人责任与权利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在责任与权利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但此权利并非绝对,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等。

  2.连带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怎么区分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三、保证期限与责任免除

  保证期限对于保证人的责任至关重要。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的计算方式相同。若未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积极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2.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样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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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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