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方法有哪些
导读:
证据保全的方法因证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对于书证,应尽可能提取原件,若提取原件有困难,可以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作为替代。
2.对于物证,可以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保持原物的方式进行保全。
3.对于视听资料,可以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的形象或音响,或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来保全。
4.对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应采用笔录或录音的方式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
5.对于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即将出国的证人,应及时进行取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以及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应设有专人保管,以防止失密或不良影响。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进行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即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2.证据保全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3.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但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4.诉讼参加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名称、所在地等,以及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5.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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